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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关于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4-10-10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关于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规定(修订)

长医党字〔2024〕100号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规定。

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申请条件

思想政治条件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教职工应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年度考核合格。

业务条件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教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邀请函;

2.论文内容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一致;

3.所撰写的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已被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认可或有机会在会上宣读;

4.论文署名冠有长治医学院名称;

5.本人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能力,并能熟练运用该国际会议所要求的语言进行对话和交流。

6.经费来源为横向和纵向科研到账经费的,可以按任务书预算执行,不受业务论文条件的限制。

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审批流程

1.凡符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条件的教职工应由本人在会议召开前三至六个月提出参加会议的书面申请,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新版一式三联表),报学校计划财务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填写《长治医学院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审批表》(见附件1-1),并提交相应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2.参会论文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首先要通过所在二级单位的审评,提出初评意见。

3.二级单位提出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对参会论文进行政治立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科学技术部对出席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考核,对其提交的学术会议论文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进行评审,同时还要对申请人用外语宣读论文的情况和外语交流能力进行考评并形成书面意见。汇总两部门的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协助办理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有关出国(境)手续。

三、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基本要求

1.维护国家和个人尊严。在各种涉外场合,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尊严。不做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讲不利于祖国的话。

2.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不准在外国人面前谈论内部问题,不准携带机密资料参加交流活动。

3.未经批准,不得参加交流计划之外的其他交流活动。

4.不许直接或变相索取财物。

5.在交流中遇到一切问题应及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联系。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开机,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上报校领导。

四、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返校后注意事项

(一)返校后一周内应办理以下手续:

1.会议资料统一交科学技术部登记、保管。

2.由科学技术部或所在院系(部)安排,为师生作学术报告,汇报会议情况。

(二)返校后5日内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会议的出访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以书面形式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访港澳的人员将出访报告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时,将出访报告(电子版)发送至cygjc1011@163.com邮箱,有关照片、会标、光盘、录音、录相及会议报道等报送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三)在签证有效期内再次使用本签证,应主动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备案。

五、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费用报销

1.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本着节约原则,费用要控制在预算经费内,超出部分自己承担。

2.会议结束后,经费来源为科研经费的出国(境)人员须经科学技术部审核,持各类有效票据,按照财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1:长治医学院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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