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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31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

                                 办法(试行)

(党字〔2022〕108号,(政字〔2022〕123号)


一、总则

(一)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拓展在校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提升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管理机构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批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以及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联络和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财务处负责学生赴外学习期间的资助经费划拨等财务管理;各相关院系(研究生处)负责开展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做好学生选拔推荐、课程对接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

1. 与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大学、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项目。

2. 各院系(研究生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经学校研究同意派出的学习交流项目。

3. 省教育厅、省内各高校组织的各类短期交流项目。

四、选拔及审批

(一)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愿报名、择优录取。

(二)申请参加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应为学校在籍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政治素质好,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或处分期满);

2. 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综测排名在测评单位的前30%;

3. 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4.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 有能力承担外方规定的相关费用及在外生活费用。

6. 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三)选派程序

1. 有交流意向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自愿报名参加,并填写《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交至所在院系(研究生处);

2. 各院系(研究生处)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要求,审核学生申请的交流项目是否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等相关情况进行初选、公示;

3. 各院系(研究生处)与教务处、党委学工部、财务处等进行对接、备案,处理好学生交流期间的学分认定等工作,并将具体的推荐结果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逾期将不予办理;

4.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各院系(研究生处)推荐的人选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进行审批,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派遣手续。

五、学生管理

(一)学生在获得交流资格后,应填写《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在完成审批后,将表格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派出前,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须与学校签订《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承诺书》(附件3),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并将表格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交流学校,应及时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所在院系(研究生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辅导员要在学生交流期间,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四)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及时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完成复学等手续。擅自超过批准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六)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出国(境)交流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

(七)出国(境)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交流项目的学习,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返回学校。

六、学籍管理

(一)对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所修课程的学分转换认定等,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参加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应于回国后两周内完成个人出国(境)交流学习总结,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举办的分享会上积极分享经验。

七、经费管理

(一)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所涉及的护照、签证、机票等费用,以及在外期间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均由学生自理。

(二)为鼓励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鼓励各院系(研究生处)设立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对学生给予资助。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2 《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3  《长治医学院学生出国(境)承诺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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