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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 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25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

管理办法(修订)

(政字〔2024〕73号,(政字〔2024〕6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3〕23号)、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厅字〔2016〕5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高校副厅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晋教外函〔2020〕2号)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赴港澳台)审批权限,校党委负责我校教职工(含附属医院)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因公护照、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因公签证(签注)。

第二章  任务的认定

第四条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等公务活动,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办理因公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其身份相一致,杜绝考察性出访以及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不含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离退休返聘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邀请方或投资方有复杂背景的,校科学技术部、校学术委员会及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需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六条 每年年底各部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上报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汇总经学校同意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一经确定,需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出访,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应在学校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正职领导一般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副职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校级领导年度出访人数不超过本单位现任厅级干部职数二分之一;同一领导班子不能同团出访;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执行同一任务同团出访。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及其它家属同行。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时长可增加1天。以上时间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出访航班应首选直达航班。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外方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业务相符,不得降格邀请或参加与职责岗位无关的团组出访。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的因公出访人员不予派出。

第十一条 除执行特别任务或需要保密的出访任务以外,应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学校因公出访团组人员相关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或申报表中须注明公示情况。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如下: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填写《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附件2,校计划财务部签字盖章)逐级审批后,携相关表及中英文邀请函、团组成员名单、团组访问日程、团组费用明细及其他相关资料,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2.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将出访事项报长治医学院校长办公会、长治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到省相关对口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3.正(副)处级及以下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正(副)厅级干部还需另外上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委外事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政审程序如下: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提供由党委组织部审批、校党委书记签字后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至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2.正(副)厅级干部的政审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至省委组织部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需协助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单位公函等相关材料至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提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附件2,由计划财务部出具)、邀请函及翻译件、护照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出国人员名单、日程安排、《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等。持外地身份证(或非山西省身份证号)者,需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邀请函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详细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函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必要不得出访有疫情风险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六条 参加校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赴境外培训,同时还需提交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批件。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单位提供出访经费资助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普通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出国(境)任务申领。

第十九条 领取公务普通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后,出访任务结束后或因故未出国(境),5天内必须将证照交回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参照《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计划财务部严格把关。

第七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应接受人事、组织、外事、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安全、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行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涉及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带(发)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出访任务结束10日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向本单位提交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以团组形式出访的,出访报告经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抄送给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并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非学术类出访团组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成果清单》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因公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未经批准,不得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附件2: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

附件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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