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规章制度

THIS NAME

外事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事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治医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1-12-30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政字〔2021〕62号)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经本人联系,费用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境)留学、进修、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人员。

(二)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及旅游等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及权限

(一)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分管校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履行请假手续。

(二)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本人所在院系党总支批准,上报学生工作部同意,并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需经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党总支批准,分管校领导审批,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登记备案(不包括离退休的省管干部)。

(四)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严格执行脱密期管理审批的相关规定。

(五)正(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党委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到组织部备案并履行请假手续。

(六) 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执行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规定。

三、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提交书面申请。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教职工还应提供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应译为中文)。

(二)履行请假手续。申请人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出具在职证明、计划财务部出具工资证明、档案馆出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到人力资源部、组织部销假(处级干部),并在5日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办理回国登记。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

(一)所有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二级部门党政领导提出申请,党政领导签署意见,所在部门党总支书记要对申请人进行意识形态、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分别填写长治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长治医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未经单位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变更出国(境)地点的,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需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四)未办理离校备案手续的在职因私出国(境)人员,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五)凡我校现职正(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将护照(通行证)交组织部门统一保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写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六)省管干部回国后,须将护照(通行证)交省委组织部门统一保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写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长治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