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规章制度

THIS NAME

外事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事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治医学院境外资助捐赠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30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境外资助捐赠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2019]34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学校权益、加强对国(境)外资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资助捐赠,是指外国和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我校基础建设、教学科研、访学交流、奖学助学等方面的基金和物资。

第三条 境外资助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校发展建设和开展各种利国利民的学术交流(包括召开或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教学研究、合作研究(包括科研项目或课题)、学生联合培养(包括境外学习)、境内外技能竞赛等合法合规的有益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但学校师生在接受境外资助捐赠时,应牢固树立国家和科研安全意识,审查外方的资金背景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可能涉及敏感问题和以窥探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第五条 学校严禁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联系、申请或接受境外的资助捐赠,严禁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接受用于资助开展非法活动的境外资金和物资,严禁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将所接受的境外资助捐赠变相用于开展损害国家利益或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是境外资助捐赠的牵头审批部门;计划财务处是境外资金资助的财务管理监管部门;学校办公室是境外物资捐赠的管理监管部门。根据资金用途分类和业务归口原则,支持教师访学交流的资金由人事处负责审批,支持教师教学研究的资金由教务处负责审批,支持教师科学研究的资金由科技处负责审批,支持学生奖学助学的资金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审批,支持学校建设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七条 建立健全申请审批制度,严格把握境外资助捐赠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基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学校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受境外资助和捐赠前,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报归口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及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八条 申请境外资助和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所属类别的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的相关基金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

第九条 经过学校批准的、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学校签订责任承诺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治医学院接受境外科研资助项目申报表

    2.长治医学院教师接受境外资助访学申报表

    3. 长治医学院接受境外教研资助项目申报表

    4.长治医学院接受境外捐赠项目申报表

    5.长治医学院学生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3.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4.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5.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