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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1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保证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二级部门及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二条 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每年10月应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计划,逾期不报者,原则上不允许占有或挪用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指标。

(二)各部门应当按照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出访前填写《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附件1)报各相关部门审批。各审核部门应严格把关,有权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应参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附件2)。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安排交通工具,需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财务处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二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走报销流程。

我校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联合检查。财务处应当定期对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组团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治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

附件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